由來:柯媽媽因長子車禍喪命,憤由四處陳情,推動立法。詳細故事

強制汽車責任保險(含機車),簡稱強制險。領有牌照的車輛一定要投保(屬法律強制性,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9 條規定:若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,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。汽車處新台幣3,000以上15,000元以下罰鍰。機車處1,500以上3,000元以下罰鍰。若未投保汽(機)車肇事,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 6,000 元以上 30,000 元以下罰鍰,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。)

另一種是自行『任意』投保的如責任險、車體險、超跑險等,稱為「任意險」。

強制險保障範圍

『只保障車禍事故中他人之受傷,含自己車上的乘客、別車的駕駛及乘客、以及路人等;不保障自己車上的駕駛人』

2車以上之車禍,車上駕駛可以向他車強制險保險公司申請理賠,但萬一發生單一事故(如自撞),那車上駕駛人受傷或身故就無法求償。

為什麼要投保強制險?

投保強制險的主要用意在於我們發生交通事故後,受害人一方可由請求權人直接申請保險給付,不必經過肇事責任歸屬、確定賠償責任及冗長的和解及訴訟程序,強制保險可以迅速提供受害人基本保障。受害人申請強制險理賠時,不需對方車主同意,只需知道對方強制險投保於哪家公司,直接與該公司申請即可。

保障內容

1. 死亡給付 :每人最高200萬。

2. 失能給付 :每人依15等級失能程度給付標準計算:5~200萬(15級~1級)。

3. 傷害醫療給付:每人最高20萬。包含(急救費用、健保部分負擔、病房費差額、膳食費、義肢、義齒、義眼器材及裝置費、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材料、看護費用、接送費用)

 

但是強制險無法保障:
1.交通事故僅造成車輛或財物損害時,不在強制險的承保範圍內。
2.駕駛人若不慎發生單一汽車交通事故(如自撞樹木、橋墩、電線桿等),駕駛人傷害或死亡係因自己駕駛不慎所致,並無涉及他人使用或管理之汽車,無法申請強制險。

以上都要額外加保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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